连锁店装修公司提醒开发商延期交房业主可延付尾款
连锁店装修公司提醒开发商延期交房业主可延付尾款
预订的房屋原定于去年1月30日交房,可开发商书面通知交房要延期至今年3月15日。在付款方式上,业主和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约定:在办妥入住手续当日,将尾款交齐。由于开发商延期交房,1月30日并没有办理入住手续,就未付尾款。谁知,开发商日前来函说未交尾款,构成违约。难道真的违约了吗?
连锁店装修公司回答:上诉反映的情况属于《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合同一方义务的履行以另一方义务的履行为前提,即有先后关系的,若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则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直至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卖买合同来看,双方在交房与付尾款上互相负有义务,即开发商的义务是在今年1月30日将房屋交付给业主,业主的义务则是在办妥入住手续当日将尾款交齐。因此,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开发商应当先履行交房义务。在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业主与开发商之前,业主与开发商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拒绝交付尾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此需注意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只是延迟业主与开发商的付款责任,在开发商将房屋实际交付后,业主与开发商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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